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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 2019-05-07

为做好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和服务力度,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一、 组织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与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两级组织实施,接受科技部指导、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组织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本省评价工作机构,指导和监督评价工作;

2.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及其“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以下简称“信息库”)建设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库;

3.管理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确认、公示、公告及入库登记编号;

4.编制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二)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

省科技厅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现状和工作需要,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准,委托我省10个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及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等13个部门为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宣传及培训工作;

2.负责在服务平台上审核《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 

3.组织已入库企业的抽查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抽查工作报告; 

4.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5.向省科技厅编报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6.保障本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7.完成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设置和评价工作系统中陕西省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层级设置见附件1和附件2。


二、评价条件及标准

(一)参评企业

按照自愿和属地原则,凡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评价指标”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省内居民企业,均可在评价工作系统(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注册登记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评价条件和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和指标说明按照《评价办法》“第二章评价指标”和《工作指引》“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评价工作组织

(一)评价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流程按照《工作指引》“二、评价工作流程”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自主评价、形式审查、名单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及异议处理等环节的要求执行。

省科技厅对拟入库企业信息在服务平台及陕西省科技信息网(http://www.sninfo.gov.cn)上同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予以公告。

(二) 年度更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已入库企业应按照《评价办法》第十二条和《工作指引》“二、评价工作流程(六)年度更新”的要求更新信息。

(三)评价工作安排

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依托评价工作系统,常年受理,集中确认公示。


四、优惠政策享受

(一)税收优惠

取得有效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条件的,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按照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财政扶持

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的文件规定,给予20万元—40万元无偿支持;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在科技立项、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变更与监督

(一)信息变更   

入库企业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按照《工作指引》“四、变更与监督管理(一)信息变更”要求进行更新的,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不变。

(二)信息抽查

入库企业抽查工作由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抽查工作采取数据核查和实地检查两种形式进行,在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六个月内完成并上报抽查工作报告。抽查比例及要求按照《工作指引》“四、变更与监督管理(二)信息抽查”规定执行。

(三)投诉异议处理

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入库企业,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提出处理建议。

(四)撤销登记编号

对上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由省科技厅撤销其登记编号,并在评价工作系统和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同时公告。

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其中属于《评价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及第二年均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六、附则

本《工作指引(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

2.评价工作系统中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层级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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